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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的程序和办理变更和注销需要提交的资料
中心吸收合并基本程序如下:
1、拟合并的中心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2)合并后中心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中心的注册资本。不存在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有限责任中心合并时,注册资本为双方注册资本之和。存在投资关系的,应当对投资形成的出资额进行核减。
(4)合并形式;(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式;(8)签约日期、地点;(9)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6、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7、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8、自作出决议之日起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子中心申请注销登记,集团中心申请变更登记。
存续中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1)中心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中心变更登记申请书》(中心加盖公章);
(2)《企业(中心)申请登记委托书》(中心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各方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包括与哪个或哪些中心合并、合并的方式和资产合并的基准日。
(4)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各方的评估后净资产数额、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合并形式,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中心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后中心的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5)验资报告和合并后的存续中心的资产负债表;(6)修改后的存续中心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的证明;(8)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各中心合并基准日资产、负债情况,在申请登记时上述债务是否已落实担保或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承诺不会因合并而对任何债权人造成损害等。
(9)合并后存续的中心股东会的决议;(10)新股东身份证明和《中心股东名录》;
(11)被吸收中心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12)营业执照。
被吸收中心的申请注销登记:
(1)《中心注销登记申请书》(中心加盖公章);
(2)《企业(中心)申请登记委托书》(中心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中心股东会关于中心合并和解散的决议;(4)合并协议;(5)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的证明;
(6)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7)中心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