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10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予以支持……
“这一司法解释填补了食品、药品民事司法解释空白,为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提供了更具操作性裁判标准。”3月14日,两位基层一线法官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区别知假买假与职业打假
【案例】冯某认为其为母亲购买的抗癌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起诉药店,要求药店退还其购药费用并进行相应赔偿。
药店认为,冯某一次性购买了大量药品,是知假买假,冯某的主张不应得到相关支持。为此,药店还向审理法院提交了冯某曾在其他法院起诉商场、超市等相关判决。冯某则认为,自己非知假买假,申请审理法院调取其母亲治疗的住院记录。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支持了冯某的诉讼请求。
【解读】现实生活中,知假买假常常会与职业打假相提并论,许多时候甚至会将两者划上等号。此前,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很难得到惩罚性赔偿保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杨兵表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消费者即使知假买假也不能作为生产者、销售者的抗辩理由。实际上是将知假买假与职业打假进行了区别和切割,使得知假买假者在通常情况下能够主张惩罚性赔偿。这加重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证明责任,他们要想抗辩购物者的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必须要证明对方是职业打假者,而非只需证明对方知假买假即可。
惩罚性赔偿维护食品安全
【案例】皮某在百货有限公司购买了由山珍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东方魔汤料包,而在东方魔汤料包上没有标示原始配料。皮某遂起诉请求判令该百货公司退还货款4480元,山珍开发公司承担5倍赔偿责任共计22400元。
法院审理认定,该食品预包装的标签上没有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以及产品标准代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判决某百货公司退还皮某货款4480元、某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皮某5倍赔偿金22400元。
【解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法官徐天元指出,就10倍赔偿的适用是否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新司法解释明确了10倍赔偿并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这并不仅仅着眼于对消费者个人权利的救济,更重要的是体现国家对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的强烈否定,是为了维护整体的食品安全。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今后再主张食品价款10倍惩罚赔偿金时,只需证明生产者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即可,而无需再以其人身权益受损为前提。”徐天元说。
优先保护消费者民事权利
【案例】某公司因生产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存在质量问题,工商管理部门因此对其做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与此同时,消费者李某亦因该公司生产食品的质量问题将该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该公司需赔偿李某8万元。该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仅为10万元,则该笔钱款应优先赔偿李某的8万元,剩余两万元作为罚款。
【解读】“此规定符合我国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立法理念。”徐天元举例说,如有人因刑事犯罪需要承担罚金的处罚,而其又因民事案件需赔偿他人钱款,在其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应先承担民事案件的赔偿责任。
徐天元表示,司法解释的初衷即为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国家系主张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主体,相对而言,消费者作为主张民事责任的主体常处于弱势地位,对于消费者受到的损害应优先予以保护。如果先行赔偿行政或刑事责任的话,则有可能会出现老百姓打赢官司却拿不到钱的情况出现,这与我国的司法理念不相符。
支持消费者维权公益诉讼
【案例】2012年3月,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国受理消费者委员会代表广大消费者起诉某餐饮企业的公益诉讼,经过公开审理并经该院调解解决,该餐饮企业停止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强制消费者使用消毒碗筷并收取相应费用,从而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也为今后开展消费者维权公益诉讼积累了有益经验。
【解读】以前,常有消费者因所购食品、药品数量少、价格低,相对的诉讼预期利益少、诉讼周期长,从而使这些消费者怠于行使其权利。
在杨兵看来,赋予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保护分散的、个体消费者受损的权益,避免不少消费者因受损权益过小而放弃权利主张情况出现。消费者协会作为专业机构,其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比普通消费者要强很多,由其做原告与侵权者诉讼,大大增强了胜诉的可能性。消费者可由消费者协会代为维权,此举一方面极大地提高了消费者的维权能力,另一方面也使众多分散的消费者维权集中于一处,节约了司法资源。
法制日报广告部:010-52675216